《共犯從屬性原則》.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始足以成罪。.依從屬程度可分為 →最小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者,共犯即得成立。 →限制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者,即得成立共犯。
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答案選(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補充1.「限制從屬性」為四種「共犯從屬性」之一種。(哪四種不重要)(1)從屬:有正犯才會有共犯(教唆犯、幫助犯)。(2)限制:正犯行為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即使正犯缺少罪責,共犯仍成立犯罪。(例如有心智缺陷的甲教唆正常人乙丙犯罪,甲不罰,但乙丙仍成立犯罪)2.共犯罪責(1)教唆犯:教唆犯僅就其教唆故意與教唆行為所及之範圍,擔負刑事責任,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29II)(2)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30II)3.不罰、違法性、有責性(1)不罰=無罪=沒有刑(2)違法性:針對行為,法律上認為某行為...
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答案選(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補充1.「限制從屬性」為四種「共犯從屬性」之一種。(哪四種不重要)(1)從屬:有正犯才會有共犯(教唆犯、幫助犯)。(2)限制:正犯行為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即使正犯缺少罪責,共犯仍成立犯罪。(例如有心智缺陷的甲教唆正常人乙丙犯罪,甲不罰,但乙丙仍成立犯罪)2.共犯罪責(1)教唆犯:教唆犯僅就其教唆故意與教唆行為所及之範圍,擔負刑事責任,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29II)(2)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30II)3.不罰、違法性、有責性(1)不罰=無罪=沒有刑(2)違法性:針對行為,法律上認為某行為是壞事欠缺違法性不罰:刑法12(非故意過失)、21(依法令)、22(依職務)、23(正當防衛)、24(緊急避難)(3)有責性:針對行為人,法律上認為某人是壞人欠缺有責性不罰:刑法18(未滿14歲)、19(精障智缺)刑法: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1﹞依法令之行為,不罰。﹝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1﹞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23條(正當防衛)﹝1﹞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4條(緊急避難)﹝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1﹞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2﹞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3 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