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1條(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592條(寄託之專屬性)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下列何情形,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A)經寄託人同意 (B)經該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