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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先訴請求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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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下 (2017/12/04)
民法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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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7/28)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