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到增訂前,又被拐了
憲法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28.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前,司法院院長,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係由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