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678 號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25.國家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係為保障:(A)工作自由(B)信仰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