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7 II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49.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副院長之任命程序,何者正確?(A)須經立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