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制度原是為了解決宗教自由與兵役的衝突而設計。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的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即是一個比較法上的顯例。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得因宗教或良心理由拒服兵役,故曾發生役男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穿著軍服履行兵役義務,致連續判刑之案例。為解決此一問題,在大法官釋字四九○號解釋後,我國始開始進行替代役的規劃。但是,從替代役實施的現狀分析,多數為警察役,宗教因素者反而較少,這與外國立法例及我國的立法初衷並不相同!學者認為替代役應應改稱「社會役」,實有道理。
3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國家是否有義務建立替代役的制度?(A)有(B)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