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英文學習功能需求】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6/03 12:00。 前往查看

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民法修改前之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反憲法之:
(A)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及憲法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羽柴秀吉 國三下 (2011/11/14)
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 民法之妻以夫.....看完整詳解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05)
釋字452理由書內容:

鑑諸現今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均等,就業情況改變,男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幾無軒輊,而夫妻各自就業之處所,未必相同,夫妻若感情和睦,能互相忍讓,時刻慮及他方配偶之需要,就住所之設定能妥協或折衷,而有所約定者固可,若夫或贅夫之妻拒不約定住所,則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前段規定,他方配偶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之權利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3F
Poshao Liu 高三上 (2014/03/04)
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比例原則

28.民法修改前之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反憲法之:(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