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甲乙共同收養養女丙,乙女去世後,甲男與丙女日久生情,欲終止收養而登記結婚,..-阿摩線上測驗
2F 1000060364521 大二下 (2019/01/09)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