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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在校學生受到校方何種處分得聲請司法救濟?
(A)申誡
(B)記過
(C)留校查看
(D)退學
(E)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Chih Hao Kao 國三下 (2011/08/23)
釋字第 684 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 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釋字第.....看完整詳解
3F
陳梅君 國一下 (2013/01/24)

這是之前的考題目  
經過No.684解釋後,就算不是退學或類此處分 只要有侵害其他權利都可以救濟 

所以答案是不是要改成 ABCD ?
例:張貼海報被記申誡 因侵害表見自由也可以救濟
或是把題目想成「高中」學生> 答案則為D , No.684 只變更「大學」範圍部分
故No.382 仍適用大學以外其他各級學校~
4F
Mandy Tian 高二下 (2014/01/15)
所以,釋字684號後是指有「大學學生」才包括「其他基本權利」
沒有包括到「各級學校學生」的「其他基本權利」這項?
5F
kuolijie 大一上 (2020/06/10)

784又改變了前釋字了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以後法官應該挺忙的

27.在校學生受到校方何種處分得聲請司法救濟?(A)申誡(B)記過(C)留校查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