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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 廠商報運自日本進口展覽物品,於展覽完畢後原貨需再復運出口,進口時得向海關申請:
(A)繳納相當稅款保證金,放行貨物
(B)繳納應納稅款放行貨物,出口後再申請退稅
(C)按月彙總繳納稅款,放行貨物
(D)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專案輸入許可,放行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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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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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wu22 國三下 (2019/06/30):

一、法令依據:關稅法第52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44條暨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申報進口規定如下:

(一)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進口地海關審核相符者,另配合展示所須使用之供擺置或為襯托展覽品特色需要進口展示座(架)及照明器具等配件,如隨同展覽物品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辦理。

(二)進口之展覽物品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同展品清單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文件,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1. 進口人參加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會者,應提供經該展覽會主辦單位准予參加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載明:展覽會名稱、日期、地點、受邀廠商名稱及攤位等。

2. 進口人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者,應提供使用場地證明、國外同意在台展覽文件、展品照片登錄簿、展品保險文件等證明文件。

(三)申報展覽物品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詳列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申報代碼「73」,並檢附押款具結證明書及上列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聲明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二、進口展覽品無法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免稅進出口,得改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以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該租賃費或使用費按月課徵且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三、申請延長展覽期限: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申請展延期限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四、展覽物品復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統計方式申報代碼「92」,並應報明原進口報單號碼項次,經出口海關審核無誤後核銷原進口報單退押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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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瑄瑄 研一下 (2024/08/29):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免稅進口之貨物,除經財政部核准供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展覽會之消耗性展覽物品外,以非消耗性物品為限。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及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依限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
前項貨物如係基於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財政部核定之單位邀請來臺之人員所攜帶,或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或協辦進口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進口者,得由政府有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單位提供書面保證。
第一項之消耗性展覽物品,經主辦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審認屬展覽用途範圍內耗損,並檢具已無商業價值之實際消耗量清表向海關申報經准予核銷者,視為已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原貨復運出口。

38 廠商報運自日本進口展覽物品,於展覽完畢後原貨需再復運出口,進口時得向海關申請:A

A繳納相當稅款保證金,放行貨物-〉O,參PS

B繳納應納稅款放行貨物,出口後再申請退稅-〉X,亂寫

C按月彙總繳納稅款,放行貨物-〉X,亂寫

D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專案輸入許可,放行貨物-〉X,亂寫

 

PS:

關稅法第 52 條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關稅法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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