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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地方制度法如何規定台北市長之任期?
(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B)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C)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三次
(D)任期四年,無連任次數限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uei Hung Lai 國二上 (2011/05/03)
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 (1) 總統, 副總統  (.....看完整詳解
6F
劉吉祥 大三上 (2014/12/04)
高雄市與高雄縣尚未合併前,陳菊當選一次高雄市長(2006年)!
合併後,為第一屆也是第一任(2010年)的大高雄市長,接著是第二任(2014年)的大高雄市長。
所以,以合併後的高雄市長,陳菊是連任(第二次)。
地方制度法~任期四年,連選得以連任一次。並無錯誤!

7F
王余雯 高一下 (2015/02/25)
我想說老胡當市長這麼久了以為沒限制
胡志強在台中市未合併升格前即擔任市長9年,加上合併升格後的首屆大台中市長4年,任期達13年
8F
壹貳參 高二上 (2016/04/02)
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9.地方制度法如何規定台北市長之任期?(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B)任期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