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商法第51條第三項之規定:
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
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一、不能寄存於倉庫。二、有腐壞之虞。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
26 運送人對於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