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候選人年齡及資格限制)
i.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20 選舉權
23 立委或議員
30 直轄市市長
35 監察委員
26.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直轄市市長候選人須年滿:(A)二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