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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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自由原則:認為契約應如何訂立、締約對象、契約內容、訂立的方式等皆以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主,法律不得加以干涉。(2) 所有權絕對原則:認為所有權需受絕對保護,無論政府或他人對於個人財產權之行使不能加以干涉。(3) 過失責任主義:認為個人之行為,僅就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其責任,若無故意過失,即使對他人造成損害,亦無需負責。(4) 現代民法之趨勢(基本原則之修正):私法三大原則逐漸受到限制,例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民法第247-1條)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801、948條)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中間責任之立法(民法第191~191-3條)、衡平責任立法(民法第187、188條)使得無過失的行為人也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26 下列何者,非民法的基本原則? (A)人的尊嚴 (B)私法自治 (C)私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