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5 條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第 66 條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第 67 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67-1 條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30 關於訴訟告知,下列何者錯誤? (A)須由當事人告知 (B)須於訴訟繫屬中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