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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校就讀博士班,乙知其事向甲請求租金。下列何者錯誤?
(A)乙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B)乙的訴權,不消滅
(C)甲得行使抗辯權
(D)縱甲未為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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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7/13)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口訣:退、租、紅、利、養、定、五(退租紅利養定我)。--------------------------補充說明: 一、抗辯權是法律用詞,無涉法源依據的問題。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或憲法第23條所涵攝的比例原則,一樣的道理。 二、相關法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就是甲的抗辯權)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這段就是指若甲未為抗辯,若甲還錢了,也不能再討回來。三、時效審酌問題:本題為請求權,請求權對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6F
游禮安 大四下 (2021/10/19)

請問d選項應該改成甲如果抗辯,法院得依職權審查時效嗎


因為我忘記在哪一題看到 法官可以審查消滅時效是否已過

謝謝

17F
novvgarden 小六下 (2022/10/24)
我的課本上寫:消滅時效不使沒有得到即時行使的權力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於其上的訴權
請求權部消滅、訴權消滅了,到底該相信誰?我已經搞不懂了
18F
陳品瑄錄事已上榜謝謝阿摩Q 大三下 (2024/05/09)
(D)消滅時效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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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校就讀博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