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新修考試院組織法§3
I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II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III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IV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35.下列人數,何者憲法未明文規定?(A)立法委員(B)國民大會代表(C)考試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