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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法律限制曾有強盜罪前科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此一規定限制了人民的何種憲法權利?
(A)工作權
(B)訴訟權
(C)出版自由
(D)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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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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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6/26)
釋字584解釋文: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又營業小客.....看完整詳解
2F
waste36 高三上 (2016/09/19)
根據大法官解釋,在維護公共福祉的前提下,是沒有違憲的?
3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05/02)
 大法官釋字584號解釋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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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律限制曾有強盜罪前科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此一規定限制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