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機關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