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觀念:
憲法
第 44 條(院與院爭執)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和五院)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29.直轄市與中央間如有權限之爭議,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如何解決?(A)由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