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從刑須隨著主刑而宣告,下列選項何者為從刑? (A)罰鍰..-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6/21)
以後從刑只有一種,就是褫奪公權,除非又修法。所以這題今年還算對,明年就是錯的了。因為法條改了。不過呢,105年7月1日才生效。所以沒收.....看完整詳解 |
1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2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理由 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1041...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9)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理由 一、 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第四款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