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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下列行政處分之瑕疵,何者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A)應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未參與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未給予證書者
(C)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
(D)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uandi 高二上 (2016/06/25)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1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看完整詳解
2F
Yan Xing Yao 小六下 (2017/05/23)

解答的(B). 要換成(D)喔

3F
LydiaWu 大四上 (2022/06/23)
行政處分若不具備形式或實質合法要件,便會被認為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而屬「#違法」行政處分。依據瑕疵的嚴重程度,其法律效果也不同。依瑕疵程度由輕至重,可分為「#得更正」、「#得補正」、「#得撤銷」及「#無效」。

【#輕微瑕疵得更正】行程法101 如果書面行政處分只是不小心把姓名寫錯或地址誤植,因為仍可從行政處分外觀或前後脈絡中看出,此種 #誤寫誤算 的瑕疵程度仍屬輕微,因此治癒瑕疵的方式便是 #更正錯誤的部分,附記於原處分書或另做成更正書,原行政處分效力不受影響。

【#程序瑕疵得補正】行程法114 如果行政處分之作成有違反程序或方式之規定,且不屬於無效情形,此種 #程序瑕疵如於得補正期間內 #補正,則瑕疵仍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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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下列行政處分之瑕疵,何者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A)應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