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中扣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應訴請法院命其提出
(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但應償還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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虱目魚 高三下 (2016/06/23)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看完整詳解
7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4/29)


行政罰法第 37 條 (強制扣留)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

8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5/11)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罰法第41條第1項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應訴請法院命其提出

行政罰法第37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但應償還其價金

行政罰法第39條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9F
110四等已上;續拚QQ 大二下 (2021/09/17)

第39條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第40條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25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中扣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