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A)於依法送達完畢..-阿摩線上測驗
12F 110四等已上;續拚QQ 大二下 (2021/09/17)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
13F 考試哥 大四下 (2022/01/01)
寄存送達,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而民眾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亦可由他人代領,但須出具委託書)。 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也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無十日後才生效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Ⅱ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Ⅲ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機關的送達(例如裁處書、行政處分書)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只要一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 |
1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