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交由處理之機關
彈劾
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之提議原因)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糾舉
監察法第19條(糾舉權之行使)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42.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且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