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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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Even Hsu 高三下 (2018/05/23)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8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 條例23 施行細則8、9 [罰則29第一項第八款] [3~15萬元罰鍰] #1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 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 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 #2 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 時,亦同。 #3 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 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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