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13條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2.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23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