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其數量限制為:
(A)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
(B)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四枝
(C)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四枝
(D)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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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54), C(152), D(647), E(0) #314407

詳解 (共 2 筆)

#782378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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