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甲持一百元向乙購買汽水,乙誤認為仟圓,多找了九百元給甲,甲即為:
(A)無因 管理
(B)侵權行為
(C)不當得利
(D)甲不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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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 C(1175), D(20), E(0) #145770

詳解 (共 1 筆)

#6413922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給付的目的)而受有
利益,並因而造成他人受到損害。例如:誤
將存款匯入不相識的第三人帳戶內,第三人
無端受有利益,轉帳人因此受有損害,該匯
款就是第三人的不當得利。

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 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 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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