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志忠為精神障礙者,觸犯殺人罪後,法官考慮其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特施以「監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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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6/12/05)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 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 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 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 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 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也有的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或者是在赦免後才開始執行者。茲分項列述如下: 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感化教育處分: 因為未滿十四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