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3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阿摩線上測驗
1F 陳婉靜 大二上 (2016/06/25)
時效完成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效力,各國規定不同,主要有:
如日本民法規定,時效經過,權利本身歸於消滅。 訴權消滅主義如法國民法規定,訴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強制力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抗辯權發生主義如德國與中華民國。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此抗辯權為永久性抗辯權,時效經過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Naturalobligation),須注意者,如債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同。時效經過後債務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時效之債務,此時並非非債清償,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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