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
i.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2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得競選縣長?(A)二十歲(B)二十三歲(C)二十六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