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14條
一、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二、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年度。
三、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年度
(A)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年度(參預算法14第2款) (B)依會計法規定政府會計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原則,除公庫出納、會計外(參會計法17第2項)(C)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年度(參預算法14第1款)
(D)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年度(參預算法14第3款)
4 下列有關政府各項收入之年度劃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未明定所屬時期,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