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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宣告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受處分之學生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要係保障學生之何種人權?
(A)受教育權及訴訟權
(B)言論自由權
(C)生存權
(D)參政權
公職◆憲法
-
93 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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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Judith Ho
高一下 (2010/12/09)
釋字第382號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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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宣告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受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