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一八、公共衛生。
一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3.關於「國營經濟事業」,下列何項內容符合憲法規定?(A)由縣立法並執行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