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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9.公文「函」的結構,通常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關於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A)「說明」不可分項條列
(B)「主旨」能用兩段完成且可分項
(C)「說明」應力求具體扼要,勿作較詳細之敘述
(D)「辦法」可因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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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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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下 (2019/10/17)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chens5b7 國一上 (2017/05/02)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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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公文「函」的結構,通常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關於其相關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