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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3.下列何者非屬形式意義的憲法?
(A)中華民國憲法
(B)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C)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D)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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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osephine Hsu 小五下 (2010/06/02)
一般而言,法律係指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社會規範。法律可分形式意義及實質意義:(一)形式意義之法律   1、一定之名稱;            2、立法院制定通過;     3、總統公布。   實務規定:   《憲法》              第 170 條 (法律之意義)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4 條 (法律之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二)實質意義的法律    1、具備條文規範;   2、無牴觸上位規範;   3、內容為應以法律定之事項。   《憲法》              第 171 條 (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hinfu173 國三下 (2014/05/10)
形式意義的憲法 有法條的就是 大法官解釋 沒有法條
3F
小兔 國三下 (2015/04/10)
一)形式意義之法律
   1、一定之名稱;
            2、立法院制定通過;
     3、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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