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11條(108.04.24)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法第35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沒有自足式特教班
自足式特殊班是為便利教育某一類型需要相近的特殊兒童,而在普通學校、教養機構或醫療機附設的班級。這個班級有固定的學生,一班約有六名至十二名的學生,且全部時間在該班級中進行學習;教師則屬包班制。國小自足式特殊班每班編制教師二名,負擔該班全部的教學責任。 自足式特殊班與普通班最大的不同,在於該班聘用接受過特殊教育專業訓練的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學活動,並採用適用於特殊學生教學的課程與教材,以及配置有特殊教學的儀器設備、器材與教具。 在我國自足式特殊班仍為特殊教育的主要安置型態;其主要類型如下:(1)資優教育類:設有一般能力優異班及數理、國文、英語、美術、音樂、舞蹈及體育等資優班(2)身心障礙類:設有啟智班、啟聰班、啟明班、啟仁班及語言障礙班等。看完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的定義,身心障礙方面感覺比較像是特殊教育學校,非一般學校中的集中式特教班。--->法規中寫的是集中式特教班
29.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辦理方式,不包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