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44條(議長、主席之選舉及職掌)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40.依地方制度法第44 條第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之議長、主席就職未滿多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