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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依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 號解釋意旨,省:
(A)仍具有自治立法權
(B)仍具自主組織權
(C)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D)仍得於某限度內,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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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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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05/2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3/26)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4.依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 號解釋意旨,省:(A)仍具有自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