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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立法委員如未辭職即就任官吏,則此立法委員:
(A)視同未就任官吏
(B)自就任官吏之時起,視為辭去立法委員
(C)保留其立法委員身份,俟其辭官後恢復
(D)可身兼二職
公職◆憲法
-
94 年 - 9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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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0/11/02)
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立法委員當然不會制定「立法委員擔任文官,暫停本職之法律」;即使制定,也不因其為法律而非行政命令,即得逃避違憲之命運,殆可斷言。立法委員出任文官,未辭退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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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立法委員如未辭職即就任官吏,則此立法委員:(A)視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