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公職◆憲法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4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7 號解釋,下列何項不須以法律定之,亦符合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規定?
(A)納稅主體
(B)納稅方法
(C)納稅期間
(D)納稅證據之證明力
公職◆憲法
-
94 年 - 9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9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0.73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鄭曲
國三下 (2017/04/13)
釋字第 217 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須以法律定之)所定之1.納稅主體、2.稅目、3.稅率、4.納稅方法及5.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檢舉
2F
初拔傅
小五上 (2017/04/14)
租稅法定主義的事項 : 坊間祖母綠
1....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4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7 號解釋,下列何項不須以法律定之,亦符合憲法租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