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及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原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之監察委員為民意代表之一種,享有言論免責權;但憲法增修後監察委員已非為民意代表,故無言論免責權。)
監察院組織法 第3-1條 第一項節錄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後略)。
3.依現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職權之行使與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A)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