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公布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33.依現行規定,縣長候選人須年滿:(A)23歲(B)26歲(C)30歲(D)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