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友補充
最廣:國家賠償法 > 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廣: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兼行政職務之私立學校教師、軍人、國立大學校長
狹:公務員懲戒法 限文職之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及民選縣市長,不含武職、民代、聘任
最狹:公務人員任用法 > 指文職之事務官及常業文官。(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
表示約聘人員犯錯,也可以提起國...
表示約聘人員犯錯,也可以提起國賠
45.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所稱的公務員,其定義為何?(A)簡任、薦任及委任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