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監護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D)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得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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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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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en Chiu 高二上 (2016/07/02)
Crest Blue 小五下 (2011/04/20 15:12):80人      第 1093 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 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看完整詳解
3F
106 Police 上榜 大四上 (2017/05/22)

A 未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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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30)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 錯誤。監護人未依法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者,視為拒絕就職。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1093條:「I.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II.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III.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民法》第1099條:「I.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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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