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Aspen Chiu 高二上 (2016/07/02)
Crest Blue 小五下 (2011/04/20 15:12):80人 第 1093 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 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看完整詳解 |
3F
|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30)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 錯誤。監護人未依法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者,視為拒絕就職。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1093條:「I.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II.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III.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民法》第1099條:「I.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