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3號之解釋,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162條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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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Tiff 大二下 (2020/12/21)
釋字第563號解釋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及第四五0號解釋)。 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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