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下列關於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之..-阿摩線上測驗
1F Vicky 大三上 (2021/11/18)
釋字第721號【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理由書 1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