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1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阿摩線上測驗